华诚动态 | 华诚高级合伙人高富平教授在WAIC 2026人工智能法治论坛上的发言实录


2026年7月20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中国—金砖国家人工智能合作与发展中心协办的WAIC 2026人工智能法治论坛在上海世博中心举行。论坛以“智能体发展的法治回应”为主题,汇聚了哈佛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悉尼大学、耶鲁大学、牛津大学及国内政法高校的权威专家,共探智能体时代的法治新命题。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正式揭牌,《智能体服务健康发展的法治十原则》白皮书同期发布。

在圆桌对话环节,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以“人工智能就绪数据政策:中国视角”为题发表见解,围绕智能体时代数据治理的中国路径展开阐述。

长期以来,华诚依托高教授在数据法治领域的深厚学术造诣,持续深耕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的法律实务与前沿研究。此次高教授在WAIC这一国际顶级人工智能盛会上的发言,系统阐述了中国在智能体时代数据治理领域的制度构想与核心主张,对于理解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未来走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高教授及论坛主办方授权,本公众号现全文转载其发言实录,以飨读者,也借此彰显华诚在AI法治领域深厚的专业积淀与行业视野。
以下为高富平教授当日发言的完整文字记录:
AI-Ready Data Policy:
A Perspective of China
人工智能就绪数据政策:中国观察
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 高富平教授
人工智能(AI)正在重塑人类的未来。AI本质上是数据驱动的智能系统,因而可用于AI模型训练数据(AI-Ready Data)的供给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提出高质量数据集的质量标准(结构完整性、内容多样性、标注准确性、模型适配性等),并提出“场景—数据—模型”协同发展的数据飞轮,描绘AI可用数据的技术路线。但是,AI可用数据供给既需要激励各主体加工整理(data curation),生产出满足机器学习的数据集,也需要适合数据特征的制度设计,使加工整理的高质量数据集实现社会化配置和使用。为此,我提出建立两个层面的数据基础制度,解决加工整理所需数据的来源问题和加工整理后的可重用数据集社会供给问题。
第一层面是原始生成数据开放获取制度。大数据是社会活动的“副产品”,各社会主体(尤其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数据生成过程,数据及其使用自然涉及个体利益。这是否导致个体(个人)可以决定数据的使用?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若单凭数据或其使用与个人有关就由个人决定数据的使用,那么就等于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妨碍数据获用,妨碍社会进步。今天,我们仍然应奉行“事实数据应开放使用”的人类社会发展基本价值观,建立以保护数据使用权为基本内容和目标的数据保护制度。保护各主体收集和使用数据的权利,就是保护利用数据创造价值,增进社会福祉的行为。数据使用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权益,但不应将数据主体权利保护延伸到数据作为资源的使用秩序,由单个主体决定数据社会重用秩序。这意味着我们应果敢摒弃将个人保护置于数据使用保护之上的域外理念,坚持社会整体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的原则,构建数据最大化重用制度。
第二个层面是建立以最大化数据重用为目标的数据治理制度。数据具有异构性,来源多样的数据必须持续加工整理才能成为AI可用数据,我们需要保护数据加工整理和资产化管理行为,以激励加工者将数据分享或流通出来。因此,中国正在试点数据确权登记,尝试运用产权交易实现AI可用数据集的社会化利用(流通利用)。但是,数据具有社会性、公共性、流动性,而且其本身价值在于不断的汇集使用,数据使用又具有非消耗、非排他、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因而数据不适合稳定排他性的产权体制。对此,我提出了数据持有者权理论,既确认数据使用者基于价值创造的使用权,同时以行为规范方式明确使用义务和责任,确保后续使用者可依法获取。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实现基于持有者价值创造的动态赋权,又通过可信数据流通治理体制,实现高质量数据集“供得出、流得动、用得上”的目标。
综上,AI本质是数据驱动,AI可用数据供给体制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数据要驱动AI发展必须有两次数据解放:一是数据从与主体的关系中解放出来,二是数据从持有者排他使用中解放出来,在这个基础上构建合规安全高效公平的数据社会重用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