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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 | 最高法裁定:分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谁来还?总公司承诺“一切债务已清”反被追责

Tue Jul 07 13:35:00 CST 2026 作者:华诚小编

阅读前言


分公司被注销了,欠的债就不用还了?总公司说“已经清算完毕,没有负债”,最高法:承诺“如有遗留,总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就得说到做到。


1、一个问题:分公司没了,债找谁?


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是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个道理很多人都知道。


但问题来了:分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如果还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债权人该找谁? 总公司能不能以“分公司已经注销、清算时没有负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在一起再审审查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2、基本案情


当事人:

  • 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耀公司”)——总公司

  • 宏耀一分公司——宏耀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注销

  • 张某某——宏耀一分公司原负责人

  • 重庆建置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置公司”)——债权人


事件经过:

张某某作为宏耀一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分公司名义与建置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收取了建置公司交付的30万元保证金(分两笔:10万元和20万元)。


后因该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时,宏耀一分公司已经被宏耀公司申请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宏耀公司向工商部门出具了承诺:


“宏耀一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如有遗留,宏耀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建置公司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3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宏耀公司及张某某均被诉至法院。


3、争议焦点


张某某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分公司的职务行为

分公司注销后,其遗留债务应由谁承担?总公司宏耀公司是否要负责?

建置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宏耀公司质疑证据不足)


4、法院裁判观点


一、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最高法院指出:张某某是宏耀公司聘任的宏耀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工商登记也明确载明其负责人身份。在聘用期内,其对外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代表分公司的职务行为


因此,张某某与建置公司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宏耀一分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继其债务

宏耀一分公司被依法注销后,作为总公司的宏耀公司,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未清算完毕,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法律依据:


  • 基础法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继。

  • 承诺责任:宏耀公司在办理分公司注销时,明确向工商部门承诺“如有遗留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一承诺构成宏耀公司的自愿担责,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原《合同法》第58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宏耀一分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30万元保证金,依法应当返还。同时,因合同无效给建置公司造成的153220元损失及相应利息,也应予赔偿。


四、关于30万元保证金是否实际支付的问题

宏耀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收条没有汇款凭证,不真实。但一、二审法院根据收条等证据认定了支付事实,最高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未支持宏耀公司的主张,认为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5、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判决:

  • 宏耀公司代宏耀一分公司向建置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

  • 赔偿建置公司损失153220元及相应利息。


宏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周律提醒


一、对总公司的警示


1. 注销分公司不等于“债随人亡”。

很多企业误以为,分公司注销了,债务也就消失了。本案明确: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继。这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法律属性的必然结果。


2. 注销时的“债务已清”承诺,不是护身符,反而可能是绊脚石。

本案中,总公司承诺“一切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遗留,总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一承诺在工商档案中留存,成为债权人追索总公司的直接证据。


实务建议:注销分公司前,务必进行彻底的债权债务清理,不要为了尽快注销而草率出具“已清理完毕”的承诺。如果确实存在未了债务,应在承诺中如实说明,或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安排后再注销。


3. 不要忽视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约束。

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权限作出明确书面限定,并建立合同审核、印章管理、保证金收取等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负责人越权行事。


二、对债权人的建议


1. 分公司的债务人,别急着放弃。

如果您的债务人是某家分公司,即使该分公司已被注销,仍然可以追究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的资产通常远大于分公司,反而可能是更有利的追偿对象。


2. 注意诉讼时效。

分公司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债务到期日或债权人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分公司注销本身并不导致时效中断,建议及时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


三、对分公司负责人的风险提示

虽然本案中张某某未被最终追责(因为职务行为后果由分公司/总公司承担),但并非所有情况下负责人都能“免责”。如果负责人存在越权、违法、挪用资金等行为,可能同时面临:


  • 对总公司的内部追责(公司可以起诉负责人赔偿损失);

  • 刑事责任(如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等)。


建议分公司负责人在履职时,严格遵守总公司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避免“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同。


本文来源:(2015)民申字第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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