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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数据 | 不用拍戏也能赚片酬?吴启华AI数字人拍片的法律红与黑

Wed Jul 08 13:51:00 CST 2026 作者:华诚小编

62岁吴启华火出圈的操作:不用进剧组、不用熬夜拍戏,一纸授权把自己20岁青年肖像交给制作方,由对方打造一部以年轻版自己为主角的AI电影,他看过成品后相当满意,直言酬劳不错,足够安稳生活,即使暂时不工作也毫无压力,还笑称“打跛脚都不愁收入”,他认为AI虚拟影像和真人表演可以共存,这种新模式为资深艺人开辟了新的发展赛道。不少网友一边羡慕老牌演员解锁“躺赚新赛道”,一边疑惑:将自己年轻时的肖像交由AI公司使用,法律上真的无懈可击?结合国内《民法典》、AI监管规则,再对标好莱坞、欧盟大量同类纠纷判例,拆开这场“数字容貌出租”的法律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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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启华这套签约模式,踩中全球AI肖像合规标准答案


1.人格权不能“买断”,只做限时、限项目许可(对标欧美红线)


法律底层逻辑:肖像属于人格权,与生俱来、不能永久转让买断,商用许可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期限,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这条规则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若合同未约定肖像许可使用期限,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若期限约定明确,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方可解除,但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赔偿损失。这一条款为艺人挣脱“永久授权”捆绑预留了法律路径;


(2) 美国加州2024年AB2602法案(受好莱坞大罢工影响而诞生)明确:AI复刻演员人脸,合同必须具体描述数字复制品的用途,禁止笼统的一揽子永久授权,且艺人需由律师或工会代表谈判。该法案“具体授权、禁止永久买断”‌的核心原则,与吴启华“限项目使用”的逻辑高度匹配;


(3) 欧盟GDPR第9条将人脸识别数据归为“特殊类型数据”,要求授权必须单独作出,且依据同一法规第 6 条、第 17 条规定,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并要求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

吴启华没有一次性“卖掉脸”,合约白纸黑字锁定仅单部AI长片使用,禁止拿去广告、短剧、直播二次变现,提前避开了海外大量踩坑案例。


2. 书面完整授权,区分“人脸肖像”+“AI训练生物数据”两层同意


市面上九成AI换脸项目折戟,都犯了同一个错误:仅获取照片,未单独征得“采集人脸生物特征用于AI训练”的许可。


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必须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美国演员工会及广播电视艺人联合工会(SAG-AFTRA)2023年大罢工核心诉求:制片方使用AI扫描、训练演员面部或声音模型,必须获得演员单独知情同意并支付额外报酬,严禁将其捆绑在背景演员(龙套)的一次性买断条款中。这一诉求旨在保护演员的数字肖像权与声音版权,防止制片方通过低价雇佣背景演员获取其生物特征数据,进而无限期、低成本地生成“数字替身”替代真人表演 。最终达成的2023年临时协议确立了相关“护栏条款”,规定创建或使用数字替身前获得演员明确许可并提供公平补偿,从而将AI使用置于演员的控制与收益体系之内。


吴启华提前审阅成片、单独签署肖像专项许可,等于同步完成了国内、欧美双重合规逻辑:既同意肖像用于影片演出,也许可制片方使用他面部特征训练AI模型,不会出现“偷取生物数据”的合规漏洞。


3. AI复原“青年样貌”同样受肖像保护,国内外裁判口径统一


一些人的误区:AI生成的不是现在的我,而是几十年前的长相,就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想法是错误的。司法判断标准仅关注普通人能否一眼识别出对应本人,与年龄、胖瘦、造型等外在变化无关。


美国针对深度伪造(Deepfake)的诉讼,多涉及“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侵权。法院判定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未经授权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而公众能否识别出当事人是关键判定依据。即便AI生成的是“少年”或“老年”等虚拟化形象,只要公众能合理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该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形象权的侵犯,侵权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内法院在类似AI换脸或AI复原案件中,普遍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特别是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对于未经授权使用AI换脸制作短剧的行为,国内已有判例明确认定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未经同意”和“具有可识别性”——无论该形象是年轻化、年老化还是动漫化,只要足以使公众联想到特定主体,且无合理实施等免责事由,即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涉及利用明星影响力引流,通常还会引用“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AI复原技术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违法的核心在于“未经授权用于商业营利”。


吴启华主动授权自身20岁样貌的数字使用权,相当于提前封堵了这条侵权风险,是极具前瞻性的清醒操作。


二、光鲜背后藏隐形法律雷区,海外无数制片方踩过同款坑


吴启华嘴上说“合约放心不怕滥用”,但数字肖像有个天然bug:人脸模型是电子文件,复制、流转零成本,管控难度远高于传统胶片,欧美已经爆发海量衍生纠纷——美国AI公司Clearview AI就因非法收集面部数据在欧洲多国面临监管纠纷,法国曾对其处以2000万欧元罚款;更有甚者,这家拥有超30亿人脸数据的企业还遭遇数据泄露,600多家客户名单被盗,人脸数据的管控风险可见一斑。


隐患1:AI数字肖像无法物理回收,素材销毁条款是合同刚需


好莱坞主流制片方在使用已故演员数字形象时,通常会在原合约补充条款或新签授权协议中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数据销毁条款,以此避免后续争议。《星球大战》侠盗一号中,制作团队通过最先进的特效技术,将1994年逝世的彼得·库欣的脸部通过数字化重塑,以CGI形式重现塔金总督。这个角色在片中有大量面部特写镜头,戏份吃重,制作团队请来了和彼得·库欣长相神似的英国演员盖·亨利提供动作捕捉,再通过精细的后期制作让经典角色回归银幕。


根据公开信息,吴启华表示双方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条款明确限制了肖像的使用范围,因此不担心肖像被滥用于其他未授权影片,但未提及合同是否明确授权到期后,需将AI人脸训练模型、原始照片素材全部销毁的要求。一旦制片、外包后期、AI技术商私下备份,多年后偷偷拿去拍短剧、广告,维权举证难度极大——数字文件流转痕迹很难追踪,和欧盟GDPR “被遗忘权”强制删除要求相悖。


隐患2:影片内容约束缺失,容易连累艺人名誉权


合约只管“脸怎么用”,未明确限定“角色尺度、影片价值观”,是行业通用漏洞。


在德国,若利用肖像拍摄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即便有授权,艺人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一般人格权)及第1004条(排除妨害)主张‌人格权侵害。即使存在授权合同,若内容严重损害名誉或尊严,法院可能认定授权因违反‌公序良俗‌(《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而无效,或支持解除合同(第313条情势变更/第242条诚信原则)。美国判例也多次支持:制片用AI数字演员拍摄负面、丑化角色,艺人可围绕“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和诽谤/商誉损害为由主张权利。


授权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艺人拥有完整剧本及全片镜头尺度的事前审核权,一旦成片出现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观众会天然关联本人,导致商业口碑受损却缺少合同索赔依据。


艺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用途清单‌(如低俗、政治敏感、丑化角色),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以增强威慑力。


隐患3:多层外包链条连带责任,艺人维权要一打多


AI电影分工极碎:制片、AI技术服务商、后期外包、线上发行平台多方参与,任何一方超范围使用肖像,都会连带担责。


美国加州2024年落地的系列AI相关法案中,AB 2602、AB 1836等法案明确对个人数字肖像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出约束:AB 2602要求电影制片厂及其他雇主在使用表演者的“数字复制品”之前必须获得其明确授权,且合同中不应包含未告知演员数字替身使用方式的条款,演员需在有律师或工会代表的参与下,明确知晓其数字化身的使用途径;AB 1836则规定娱乐公司在使用已故表演者的AI肖像前,必须获得其家庭或遗产管理方的许可。同时结合加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的水印、溯源要求,结合加州反深度伪造、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以及关联的侵权判例逻辑,参与数字形象生成、传播的全链条主体,均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这会直接推高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


假设外包公司私自将吴启华的AI肖像出售给短视频公司,他需要同时起诉四五家企业,取证、诉讼成本极高;而完整合规合同,应当写明全链条素材管控责任、高额违约赔偿,目前未披露相关条款。


三、正反对照:吴启华合规试水 VS 无授权AI换脸的法律天差地别


1、权利基础


吴启华模式——完整书面专项许可,限时限项目,符合《民法典》、加州AB2602、GDPR等合规要求。


反面案例(国内泛滥短剧)——无任何书面同意,抓取网络照片直接AI换脸,直接构成肖像侵权,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深度合成监管要求,此前短剧《桃花簪》就因未经授权盗用模特、汉服博主等人的面部形象塑造反派角色,曝光后被全网下架,而违规提供AI换脸服务的相关企业也会被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


2、监管标注义务:


合规要求——国内外均强制AI合成人脸影像显著标注深度合成;欧盟AI法案将于2026年8月2日正式落地,要求深度伪造内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AI生成或AI篡改文本必须明确标注,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AI系统也需告知用户其正在与AI互动,未履行标注义务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严重违法”,面临最高35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年营收7%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风险点——若该片上线无AI标识,制片方会单独触发行政处罚,连带影响艺人授权合规背书。


3、赔偿后果


合法授权场景——双方按合同履行酬劳,无侵权赔偿;

无授权商用场景——国内可主张数十万惩罚性赔偿;美国加州对未经授权使用已故艺人数字复制品的行为,设定了每次最低1万美元的法定赔偿。


四、行业法律启示:老牌演员的“数字容貌变现”给全行业立模板


1、艺人端


拒绝接受永久、全品类的肖像买断条款;单独签署AI数字形象专项协议;当前演员合约普遍新增“数字分身”条款,明确是否允许死后使用、使用次数、报酬机制及素材删除义务。


需增加三条核心兜底条款:①对成片全内容的事前审核权;②合约终止后7日内,须删除全部人脸模型与原始素材(呼应GDPR“被遗忘权”及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③针对任何外包或第三方超范围使用的情形,设置高额违约金。海外演员普遍会将“撤回授权、删除生物数据”写入合同,这与GDPR、加州形象权法规的要求相契合。


2、影视制片端


不能默认拍摄合约包含AI数字肖像使用权;人脸属于生物敏感数据,必须单独获取书面许可(《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成片统一标注AI合成提示,留存全套授权档案,应对监管核查。


3、立法趋势小结


全球都在收紧AI数字人格保护:美国加州通过AB2602法案及AB1836法案(保护已故艺人数字形象)、欧盟AI法案落地、国内持续完善深度合成规则。AI复刻人脸商用不再是灰色地带,吴启华这种“限时限项目书面授权”,是目前唯一安全的变现路径;只靠口头约定、不限定使用边界,迟早会复刻海外连环肖像诉讼。


简单说:吴启华这次躺赚式AI拍片,是一次教科书级合规尝试,但合约细节不知道有没有堵住过往欧美判例暴露过的隐形漏洞,后续港台、内地演员批量入局AI数字影视时,还需要把素材销毁、内容审核、多层追责条款补齐,才算真正把“20岁的数字自己”牢牢握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三条(肖像权)。

2.《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施行)。

3.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No. 2602 (AB 2602), amending California Labor Code, effective Jan 1, 2025.

4.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No. 1836 (AB 1836), amending California Civil Code Section 3344.1.

5.Regulation (EU) 2016/679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rticle 9.

6、SAG-AFTRA 2023年罢工协议及关于“数字复制品”的新条款(

https://www.gov.ca.gov/2024/09/17/governor-newsom-signs-bills-to-protect-digital-likeness-of-performers)。

7. German Civil Code BGB Articles 138, 242, 313, 823, 1004.

8.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4R1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