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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 | 日本婚姻“精神损害赔偿金”制度介绍
Mon Jun 16 17:18:00 CST 2025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日本婚姻“精神损害赔偿金”度介绍

沈宁 高级合伙人

沈德辰 律师

许雪玲 实习生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金日语为“慰谢料”,是为了抚慰因过错方的不法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进行的损害赔偿,例如因过错方的行为而不得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索赔。

离婚慰谢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日本《民法》所规定的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第710条)。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因其有责行为导致离婚时,该行为被视为不法行为,而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被视为损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实务中的分类,离婚慰谢料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离婚本身慰谢料

这是指因为“离婚这一事实本身”所导致的精神痛苦。例如,配偶一方虽然没有明显过错,但离婚使当事人失去了配偶的地位,给生活带来心理上的冲击,此时可请求一定的赔偿。


2) 离婚原因慰谢料

当离婚是由于一方的不忠行为(如出轨)或暴力行为等重大过错所引起时,另一方可以就这些“导致离婚的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请求慰谢料。这种类型在诉讼中更为常见。


交涉能力决定慰谢料的多少


关于慰谢料金额,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请求的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自身的痛感来决定。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希望过错方道歉或表示悔过,但根据经验来看,过错方真心悔过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基于这一点,通过法律途径将其情感上的损害折算为金钱,以慰谢料的形式提出请求,是较为妥当的方式。本文第5点将详细阐述具体的影响慰谢料金额的要素,第6点将讲述如何根据具体要素采取适当的交涉方法,获得更高的慰谢料金额。


慰谢料成立的条件


对方具有过错方,是慰谢料被认定的前提条件。常见的过错行为包括出轨,不伦,遗弃,长期拒绝性生活等行为,以及来自过错方的暴力行为。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即使因此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由于这些行为不具有过错性,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慰谢料的对象,因此往往无法提出慰谢料请求。另外,如果导致离婚的原因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责任,那么有可能无法提出离婚慰谢料的请求。


可以获得慰谢料的情况


可以获得慰谢料的情况有不伦・出轨、暴力行为、日常拒绝性生活、放弃作为配偶者的义务等。关于不伦・出轨,即不贞行为,是最常见的离婚事由之一。日本《民法》第770条规定了法院可判决离婚的五项法定离婚事由,其中之一就是不贞行为。因此,当配偶方发生不贞行为时,即便过错方拒绝离婚,法院也可能判决准许离婚,并且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慰谢料。

此外,依据具体情况,也有可能向不贞对象(即出轨方的情人)提出慰谢料请求。在实践中,尽管被告与原告配偶A的通奸行为已持续约4年,并育有一子,法院仍综合考量婚姻存续状态、行为影响及原告的精神痛苦后,最终认定慰谢料金额为100万日元(东京地裁/令和5年(ワ)第909号)。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已从配偶一方领取了全额慰谢料,就不能再向不贞对象另行请求慰谢料,即不得重复索赔。

即使夫妻没有选择离婚,也依然可以对不伦行为请求慰谢料。这是因为,不伦行为本质上是配偶与第三者共同实施的行为。然而,在未离婚的情形下,由于慰谢料往往是从夫妻共有的财产中支付,即使配偶支付了赔偿,也只是从左手转到右手,实质上对配偶本人几乎没有负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向配偶提出慰谢料请求的情况并不多见。

尽管如此,如果当事人仍希望让配偶为不伦行为承担责任,建议以书面方式明确该慰谢料的性质和用途,使其从法律上独立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将来可能发生离婚的情境中,这样的书面确认有助于确保该慰谢料不会被误认为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无法获得慰谢料的情况


性格不合、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等情况,由于过错方没有足以被认定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原因,或较难认定离婚责任完全在于一方,因此无法请求离婚慰谢料的可能性较高。性格不合是最常见的离婚原因之一,然而,若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慰谢料,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所谓“性格不合”,是指夫妻双方在性格特征或看待事务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例如对金钱的使用观念不一致,或在子女教育理念上存在分歧等。由于个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本就多样,判断哪一方负有主要责任本身就存在困难,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因单纯的性格不合而认可离婚慰谢料的请求。另外,自身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便过错方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人,若自己也在其中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原本各自可能成立的慰谢料请求将可能因相互抵销而不再成立。例如,过错方的不忠行为虽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但若自己也有婚外情行为,则可能被视为互有过失,从而不产生实际慰谢料的支付义务。


可以获得的慰谢料额度是多少

关于可以请求的慰谢料额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虽然一般认为在诉讼中能被认可的慰谢料金额大致上限为200万至300万日元,但由于可以根据个人感受来决定请求金额,因此无需过度拘泥于市场行情。然而,如果请求的金额过高,可能会导致谈判无法顺利进行,错失本应获得的成果,反而本末倒置。因此,与律师商议以下几点,决定一个合理的请求金额就显得尤为重要。


慰谢料金额计算时会被考虑的因素示例包括:

1) 导致离婚的行为所负的责任程度(例如,“让出轨对象怀孕”、“婚外情持续时间长”、“遭受导致后遗症的严重家庭暴力”、“因精神虐待而患上心理疾病”等情况,会被视为恶性较高的行为,成为增加慰谢料金额的事由。)

2) 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3) 过错方的社会地位及支付能力

4) 您(请求方)自身的经济能力

5) 婚姻期间(婚姻持续时间越长,离婚后生活环境的变化就越大,精神上的痛苦也被认为越严重,因此慰谢料有较高的可能性会增加。)

6) 年龄(年纪较大时离婚,往往较难找到工作,也需要较长时间适应离婚后的新环境,容易受到精神及经济上的影响,因此慰谢料也较容易被酌情提高。)

7) 是否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及人数(如有需要抚养的子女,将会对慰谢料金额产生影响。特别是子女年幼或子女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在育儿过程中经历离婚,身体和经济上的负担被认为较重,因此慰谢料通常有增加的倾向。)


东京地方法院 令和4年(2022年)8月31日判决,原告夫妻自结婚以来已共同生活12年,在维持婚姻生活的过程中,A(出轨对象)与被告发生不忠行为,导致原告与A分居,进而使原告夫妻的婚姻关系破裂,并进入难以修复的状态。此外,原告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B,并查明被告与A之间生有一子,A与被告还曾一同参与B所在小学的学校活动等,由此可见,被告的通奸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在被告的不忠行为成为问题之前,A曾多次深夜归家并有与酒吧女服务员等人有染的迹象,这说明夫妻关系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和与不满。综上,结合本案中确认的所有事实,法院认为因被告的不忠行为所导致的原告的精神损害,慰谢料金额认定为200万日元是适当的。

该判决考虑了婚姻持续时间较长、不忠行为是导致分居与破裂的直接原因、与不忠对象之间有子女出生等因素,作为慰谢料的加重事由;同时也指出,在通奸之前夫妻关系已有裂痕或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慰谢料的金额判断。


获得更高慰谢料的方法


在离婚或不伦慰谢料谈判中,如何获得较高金额的赔偿,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以下几点,是提高慰谢料金额的关键策略和实际操作建议。


① 准确把握过错方的真实意图与诉求

了解过错方究竟希望如何解决问题,是主张高额慰谢料的核心。例如,过错方是否急于私下解决纠纷?是否担忧丑闻影响其社会形象或职场评价?这些都直接影响其谈判态度和让步空间。能否准确判断其底线和忌惮,是决定慰谢料金额的重要因素。


② 充分掌握婚姻破裂的整体情况,强化证据支持

主张较高金额的前提,是清楚离婚或破裂的原因与后果。在此基础上,需收集相关证据,比如:

1) 不伦行为的明确记录(如通讯记录、照片、住宿记录)

2) 过错方承认责任的陈述或信息

3) 婚姻破裂前后的生活状态变化(如分居、精神科诊断等)

证据越充分,谈判时的话语权越强,法院认可度也越高。


③ 利用过错方的社会地位或经济依附关系

若过错方为公职人员、企业高管、公众人物等,往往会更在意社会评价,倾向私下解决以避免曝光。同样,如果过错方仍经济上依赖父母或第三方,可能因不愿扩大事态而更容易接受较高赔偿。善用这一心理,有助于在不诉讼的前提下达成理想条件。


④ 把握“时间优先型”对手的特性

有些高收入者或与出轨对象已有结婚打算的一方,为避免当前关系复杂化,会更看重快速解决问题而非金额本身。在这种情况下,适度提高赔偿请求,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高于平均水准的慰谢料。

总之,获得高额慰谢料不仅依赖事实本身的严重程度,还需精准判断过错方的立场与心理,并结合证据与策略,有效引导谈判方向。


总结


通过对日本离婚慰谢料制度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该制度在设计上高度注重对无过错一方精神利益的保护。首先,日本将慰谢料细分为“离婚本身慰谢料”与“离婚原因慰谢料”,并规定即使最终未离婚,只要满足本文所述条件,也可以得到慰谢料,使不同情形下的受害方都可主张权益,有效保障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判断慰谢料金额方面,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婚姻年限、精神痛苦程度、育儿负担、社会地位等,确保赔偿标准公平性和灵活性并存;此外,慰谢料依赖于证据的完整性与当事人交涉能力的强弱,这使得律师的作用在处理过错中得以展现。该制度对中国在类似案件中如何设计程序性保障和谈判机制,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沈宁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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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宁

高级合伙人、律师

沈宁律师具有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是华诚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律师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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